濟南蓄電池修復:
二、維護與監控(1)補充電后作容量檢查安裝后應進行補充電并作一次容量檢查,符合要求者才能投入運行。容量檢查可采用傳統方法:將電池組脫離供電系統的情況下,以10h率(0.1CA)對假負荷進行放電,當放電到有一只池端電壓(單體)已降到1.8V停止放電,計算容量。(2)采用蓄電池巡檢和稍差電池處理每組至少選2只標示電池,作為了解工作情況參考,遇下列情況之一應即時充電:a.端電壓有2只以上低于2.18V?只;b.放出20%以上額定容量;c.全浮充電運行3個月;d.擱置不用時間超過3個月。充電方法如補充電,但前期充電電流限制在0.25CA以下,待電池端電壓達2.30~2.35V時,恒壓充至規定時間。對檢查出的稍差電池(個別)也可在線狀態下,用充電機對其恢復。(3)應定期做核對性放電試驗每年應該做一次(按實際負荷)核對性放電試驗,放出額定容量的50%,放電中應檢查電池異常狀態并及時進行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