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SDS 應按產品進口國的法律規定與要求編寫。編寫時,要考慮到各國,甚至各州(美國),對化學產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同。同時一些數據或名錄也會經常變化(例如: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觸閾值,NTP每兩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質名錄),而這些差異和變化造成了對進口化學品的 MSDS 編寫要求不同。所以使得編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為困難。同時美、歐等發達國家的法律對環境和職業健康的要求極為嚴格,在化學品的國際貿易中,客戶常常在購買化學品前,向供應商索取MSDS。供應商遵照法律的要求,會及時提供符合客戶所在國法律法規要求的MSDS。SGS可以根據歐盟委員會關于化學品和制劑的指令2001/58/EC和美國的(29 CFR 1910.1200)要求簽發安全技術說明書。
符合美國標準的MSDS應具備以下內容
第一項:化學品名稱和制造商信息
第二項:化學組成信息
第三項:危害信息
第四項:急救措施
第五項:消防措施
第六項:泄露應急處理
第七項:操作和儲存
第八項:接觸控制和個人防護措施
第九項:理化特性
第十項:穩定性和反應活性
第十一項:毒理學信息
第十二項:生態學信息
第十三項:廢棄處置
第十四項:運輸信息
第十五項:法規信息
第十六項:其他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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